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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投稿单位: 来源: 日期:2019/12/30 17:31:51 人气:848 加入收藏 标签: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起付标准

(一)住院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统筹区外转1400元。

特殊慢性病患者一个年度内在统筹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二)门诊起付标准

加强统筹区外门诊就医管理,对在统筹区外就诊的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检查治疗单次起付标准为1000元,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70%支付,不单设统筹支付限额,计入年度累计统筹支付限额。

(三)连续计算起付标准

统筹区内双向转诊患者起付标准连续计算,患者从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转出医院正常结算扣除起付标准费用,转入医院扣除差额部分;患者从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转出医院正常结算扣除起付标准费用,转入医院不扣除。

二、提高待遇支付比例

(一)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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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待遇

在本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急症、急救、危重疾病)、抢救的门诊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按50%比例报销;由急诊转住院的,按照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三、提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22万元。

四、降低材料自付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治疗期间发生的诊疗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要求。100元—1000元以内医用材料类费用个人自付10%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支付;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类费用个人自付20%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支付。

以上政策由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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